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涂污、拆除、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