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涂污、拆除、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