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损、侵占、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