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章 传承弘扬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依托重要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学生社会实践等基地,发挥红色资源的社会教育功能。鼓励重要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管理单位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