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以及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军史馆、档案馆、方志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声像资料等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征集、收购以及预防性保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