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协调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