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