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恭城油茶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专用标志,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恭城油茶生产、经营、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恭城油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恭城油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引导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恭城油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