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在职人员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制定激励措施,提供必要保障,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