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一)牵引动物的;(二)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三)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