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一)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四)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六)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的。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