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