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

(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