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因车辆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车辆迁出本市的;(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