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电动机的;

(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四)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