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