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