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流程和途径,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