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流程和途径,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