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