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