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