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通报机构住所地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