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全面真实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查或者抽查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依法向社会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