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日常检查、年度报告、信息共享、举报投诉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