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