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