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第十条有效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