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第八条有效设立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