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