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有效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工程施工企业;(四)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质审查的企业或者单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