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工程施工企业;

(四)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质审查的企业或者单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