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