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五章 工程造价第三十条有效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计价办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发包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外商独资、外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