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五章 工程造价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颁布适用本市工程造价定额(指标)及造价指数,定期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