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单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