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