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第二十五条有效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资格证章。建设工程的设计还应当有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工程师的签字和盖章。属合作设计的,还必须经主体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作成果承担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