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