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或者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