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或者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