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八条有效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