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