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