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