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