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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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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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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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