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旅游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除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益林林地资源状况和农民种养传统,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利用强度。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