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裁决第五十九条有效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