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