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裁决第五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纠纷当事人和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