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仲裁/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第五十二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在线审理等灵活多样的办案方式,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提供便利,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