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仲裁/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第五十条有效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就其中事实清楚的一部分先行裁决后,应当对未裁决的部分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