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仲裁/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第四十九条有效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未能自行和解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