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情况进行统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