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