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