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的内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