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调解组织、调解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