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调解员应当中立、客观、公正。调解员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矛盾纠纷公正调解的,应当在调解前主动披露,并向调解组织申请回避。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调解员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